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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纳税

时间:2012-01-17 12:32来源:转载 作者:网络 点击:
日前,一家从事金属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李会计致电当地国税局,近期该企业因货款回笼缓慢,企业资金周转相当困难,而每月产生的应缴税款数额较大,企业按期缴纳税款存在困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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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一家从事金属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李会计致电当地国税局,近期该企业因货款回笼缓慢,企业资金周转相当困难,而每月产生的应缴税款数额较大,企业按期缴纳税款存在困难。该企业这种情况,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免滞纳金?

  我国《税收征管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,缴纳或者解缴税款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该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同时,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一条明确,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税收征管法》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:(一)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;(二)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。该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还明确,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,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,并报送下列材料: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,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,资产负债表,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。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;不予批准的,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。

  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及需报送资料的要求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税务部门会有各自明确的规定。

  据此,该企业在按期缴纳税款时,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,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,只要经过省国税局批准的,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可免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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